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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假药”案通报来了,医生遭难,只因多写了几个字

2019-03-26 09:15
来源:华医网综合整理   作者:

官方通报来了

终止侦查

3月24日,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侦办情况的通报,对“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问题,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公安厅指导聊城市、东昌府区两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调查,现已查清主要事实。3月24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山东公安关于”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侦办情况的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对“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公安厅指导聊城市、东昌府区两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调查,现已查清主要事实。3月24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经查,2018年4月14日,患者王某禹因患小细胞肺癌和膀胱癌,入住聊城市肿瘤医院,同年11月10日因病去世。治疗期间,主任医师陈宗祥向王某禹之女王某青推荐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卡博替尼”,并让其自行购买。王某青请求陈宗祥介绍购买渠道,陈宗祥将购买过此药的病人家属王清伟介绍给王某青。应王某青之弟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将为其父购买但未使用的1瓶“卡博替尼”转卖给王某光;后应王某光请求,王清伟又从段某真处帮其购买一瓶“卡博替尼”,共获利784元。

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卡博替尼”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陈宗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经多方查证,未发现陈宗祥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其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陈宗祥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王清伟应王某光请求,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并从中少量获利,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王某青在其父去世后,多次辱骂陈宗祥和院方工作人员,扰乱医院正常秩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予以训诫。

另据侦查,段某真自2017年11月以来,大量代购、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并从中牟利,将另案处理。

陈宗祥错在那里?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并不建议为医生这种以“帮患者”为借口而违反《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张目,这是对法律的不重视!

其次,《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生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也就是说,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生不可让患者使用。“若医生擅自使用此类药品,出现任何问题或按假药论处药的责任,此种状况下医生没什么可委屈。”邓利强指出,法律规定,所有进入中国的药品必须经中国政府审批,若药品未经中国政府审批而进入中国,无论此类药品在国外是否合法,在中国一概以假药论处。

陈宗祥医生在知道该药在国内尚未上市的情况下,仍向患者家属介绍该药品,这种“介绍”的行为是不妥的。且医生与疾病“打交道”的能力有限,不可能解决患者所有的诉求,医生为患者家属提供购买线索的行为亦属不妥。因此聊城市卫健委对陈宗祥医生给予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也是提醒广大医生法理大于情理。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刘鑫教授表示:“陈宗祥医生最大的问题就是把建议写进了医嘱。而一旦写进医嘱,就构成了诊疗行为的一部分,这是不合适的,需要医务人员引以为戒。”对于患方家属追究陈宗祥“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的诉求,刘鑫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2014年,‘两高’在《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销售’。而在本案中,陈医生不存在 ‘有偿提供’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张文生律师认为,卡博替尼等一些在中国没有上市的药品,其准确的身份应该叫做“境外药品”。对于医生推荐境外药品的正确做法,张文生建议:只向患者或家属介绍药品的名称、适应证、禁忌证、疗效、副作用等药品信息内容;不能向他们介绍销售渠道,更不能参与到销售渠道中去,并且不能因介绍或销售、促成销售获利。

守住善良

但也做好自我保护

从此次案件中,可以看到陈宗祥大夫,一不图名,二不图财。只是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想把人救活,但是他犯了两个致命的错误。

1、把建议购买药物写进了医嘱

2、告知患者药品购买渠道

请广大医务工作者引以为戒,想救治更多的病人的前提,是先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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